中共青岛农业大学委员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22-11-13 15:04:22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和推进事业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开拓创新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及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在编制限额和规定职数以内进行,一般应留有适当职数空额。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管理的处科级干部。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职责,组织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干部提拔任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正处级干部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年龄一般能任职满一个任期。

  提任学院院长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获得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提任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等管理机构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二)提任副处级干部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能任职满一个任期。

  提任学院副院长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获得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提任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等管理机构副职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三)提任正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具有大学学历,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在校内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提任正科级干部。专业技术人员转为行政管理人员提任正科级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四)提任副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具有大学学历、参加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在校内工作两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转为行政管理人员提任副科级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六)新提任的干部,一般应具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七)新提任的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及以上。

  (八)新提任的干部应经过各级党校、干部学院或者学校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须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九)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  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  校党委或者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综合分析研判相关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学院及机关教辅单位推荐干部,必须集体研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后向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并与上级干部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完善。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同时,结合工作需要,采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不同岗位的设置情况,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六条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由校党委推荐,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纪检监察干部、团干部等应当事先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组织部综合民主推荐、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向校党委汇报,由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一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负责同志或单位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根据考察情况,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学院等教学单位处级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分管校领导;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教研室主任、“两代表一委员”代表;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机关教辅单位处级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分管校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全体人员或科级以上干部;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工作业务相关或相近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考察科级干部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参照处级干部谈话范围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和书面征求纪委(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教师工作部等部门的意见。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就考察对象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情况出具结论性意见,并由党组织书记和纪检委员签字。

  非中共党员考察对象,应当征求统战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等意见。

  对拟提拔为处级干部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要求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审计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委(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统战部、教师工作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干部,由校党委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纪委(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统战部、教师工作部未反馈意见或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条  校党委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进行表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同志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二条  需要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按照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呈报相关材料。

  需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任职的干部,在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干部职务试用期为一年。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六条  党群部门的干部由校党委发文任职,行政业务类干部经校党委研究后由校行政发文任职。

  第三十七条  干部任职时间从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经选举、决定任命的干部,任职时间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  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四年,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两个任期的应当转岗或交流。确因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三十九条  干部实行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超过规定任职年限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交流由校党委和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校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校党委规定的时间内到任。

  (四)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推进机关与学院、党务与行政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有计划地安排年轻干部到不同岗位进行锻炼。

  (五)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可以在校内或单位内不同岗位之间进行交流任职。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校内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若其中一方担任校级领导职务,另一方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配偶双方都是正处级干部的,原则上不同期在机关单位任职。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二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三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组织部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纪实,按照《山东省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办法》要求,做好分析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细则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并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委(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巡察办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农业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青农大党字〔2015〕26号)同时废止。

组织部(党校、巡察工作办公室)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