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青岛农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9-22 14:28:59           浏览数:0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单位:

  《青岛农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农业大学委员会

  2021年9月22日

 

  青岛农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

  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全面客观地评价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增强干部岗位责任意识,激发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青岛农业大学二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部,具体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原则

  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注重实绩;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分类考核、科学评价;

  (四)突出重点、结合全面;

  (五)民主公开、群众公认。

  三、考核对象

  (一)全校处级领导班子;

  (二)学校管理的担任现职的处级干部,聘任制院长、副院长。

  1.现任处级干部中挂职锻炼和经学校批准派出学习培训半年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挂职或学习培训单位进行考核;

  2.有兼任职务的处级干部,按其主要的工作职务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3.本年度新提拔任职、轮岗交流的领导干部,在现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根据任职时间和工作需要确定;

  4.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5.主持工作的副职一般纳入正职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处级领导班子

  对处级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结合《青岛农业大学二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综合考核结果等次作为处级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使用。

  (二)处级干部

  对处级干部的考核内容包括:

  1.思想政治素质。包括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了解领导干部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2.组织领导能力。包括领导干部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管理决策能力,谋划改革发展能力,对分管工作的驾驭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心理素质等。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3.工作作风。包括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树立全局观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紧抓快办,服务师生等情况。

  4.工作实绩。包括领导干部树立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情况和工作成效,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所作出的贡献,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和实际成效等情况。

  5.廉洁自律。包括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干部考核应注重对正职和副职区分评价。对于正职,侧重考核组织领导、驾驭全局、统筹协调、决策管理、抓班子带队伍等情况;对副职应侧重考核团结协作、组织实施、主动补位、建言献策、执行落实等情况。

  五、考核方式与程序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由业绩考核和民主测评两部分组成,主要程序如下:

  (一)工作述职

  处级干部对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撰写1200字左右述职报告,填写《处级干部考核登记表》。对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只进行书面述职,相关材料予以公示。

  述职报告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工作任务及落实完成情况,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情况,抓安全稳定情况,重大事件处置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深入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等情况,要注重体现工作思路、工作业绩、工作经验、努力方向等。

  (二)业绩考核

  业绩考核结合《青岛农业大学二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将处级干部所在单位的综合考核成绩作为处级干部的业绩考核成绩,按权重计入总成绩,其中各学院书记、院长及机关教辅单位负责人占50%,其他处级干部占40%。

  (三)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采取个体与整体相结合、过程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广泛性、民主性、代表性。民主测评成绩按权重计入总成绩,其中各学院书记、院长及机关教辅单位负责人占50%,其他处级干部占60%。

  1.民主测评内容

  民主测评包括校领导测评、群众测评、处级干部互评三部分。

  (1)校领导测评。校领导对全体处级干部进行测评。

  (2)群众测评。本单位教职工对本单位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学校考核工作组参加各单位民主测评会议。

  (3)处级干部互评。处级干部之间进行互相测评,按权重计入测评成绩。

  2.各部分所占权重

  (1)教学单位处级干部

  书记、院长:校领导测评占30%、群众测评占40%、处级干部互评占30%。其中处级干部互评包括:机关教辅单位处级干部评价占60%、教学单位处级干部评价占40%。

  其他处级干部:校领导测评占20%、群众测评占40%、处级干部互评占40%。其中处级干部互评包括:本单位正职评价占50%、机关教辅单位处级干部评价占30%、教学单位处级干部评价占20%。

  (2)机关教辅单位处级干部

  单位负责人:校领导测评占40%、群众测评占30%、处级干部互评占30%。其中处级干部互评包括:学院处级干部评价占60%、机关教辅单位处级干部评价占40%。

  其他处级干部:校领导测评占20%、群众测评占30%、处级干部互评占50%。其中处级干部互评包括:本单位正职评价占50%、学院处级干部评价占30%、机关教辅单位处级干部评价占20%。

  3.测评赋分

  测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40分,按百分制折合分数。具体计算方法为:

  测评得分=(优秀票数×100+合格票数×80+基本合格票数×60+不合格票数×40)/总票数。

  (四)考核总成绩计算

  1.教学单位处级干部

  书记、院长年度考核成绩=所在单位综合考核成绩×50%+(校领导测评得分×30%+群众测评得分×40%+处级干部互评得分×30%)×50%

  其他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成绩=所在单位综合考核成绩×40%+(校领导测评得分×20%+群众测评得分×40%+处级干部互评得分×40%)×60%

  2.机关及教辅单位处级干部

  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成绩=所在单位综合考核成绩×50%+(校领导测评得分×40%+群众测评得分×30%+处级干部互评得分×30%)×50%

  其他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成绩=所在单位综合考核成绩×40%+(校领导测评得分×20%+群众测评得分×30%+处级干部互评得分×50%)×60%

  六、考核结果认定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认定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评定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方案,由校党委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处级干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总分数前15%的为优秀,70分及以上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1.干部本年度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诫勉等组织处理的,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或年度考核中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原则上当年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3.在落实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中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人员,当年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4.其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情况。

  (二)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考核结果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评奖评优、挂职培训等工作结合起来,作为重要依据和参考。

  2.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反馈给干部所在单位及干部本人,相关材料入档。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诉,由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

  3.对年度考核后3%的干部,由分管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对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后3%的干部,视具体情况予以约谈、诫勉、岗位调整或免职处理。

  4.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七、考核纪律与监督

  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2.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组织部等部门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八、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青岛农业大学处级干部考核登记表


附件:青岛农业大学处级干部考核登记表.doc

组织部(党校、巡察工作办公室)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