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领导干部外出报备与请销假制度

    2014-07-25 00:00:00           浏览数:0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性,根据《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鲁高工委通字〔2014〕19号)要求,经校党委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省报备制度。
    (一)党委书记、校长因出差、出访、休假、学习等离开本省,须提前3天向省委高校工委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二)党委书记、校长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本省。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备中说明情况。
    (三)党委书记离开本省,原则上由校长主持工作,如校长在此期间也不在本省,应由校党委指定1名校领导主持工作。
    (四)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在此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告外出事项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报省委高校工委办公室。
    (五)如行程有变化,要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省委高校工委补充报告。
    第二条  坚持外出请假层级审批。
    (一)党委书记、校长离校外出一天以上,须相互沟通告知,在按照规定向省委高校工委报备的同时,告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二)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离校外出一天以上,须向党委书记请假,副校长须同时报校长同意,并告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三)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离校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外出三天以上,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同时,党群系统正职向党委书记报告,行政系统正职向校长报告,并填报《青岛农业大学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见附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告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四)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外出三天以内,须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外出三天以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并填报《青岛农业大学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  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因病请假治疗,可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请假手续。病愈后,本人须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到。
    第四条  处级干部经学校同意在外攻读学位、进修、作访问学者或者短期培训的,也要及时履行请销假制度,以便准确界定年度在岗时间。
    第五条  严格会议请假。各单位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通知范围和要求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如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召开的重大(要)会议、组织的重大(要)活动,须提前向主持会议(活动)的校领导请假,并报知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单位)。
    第六条  严格销假汇报。领导干部外出返回学校后要及时销假,各单位正职要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口头汇报销假,副职向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口头汇报销假,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必须两日内报党委组织部销假。
    第七条  请假人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严禁未经批准、无故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超假、越权批假、返回不销假等行为。
    第八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正副职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离校。
    第九条  处级干部请销假情况,每学期由党委办公室书面向校党委报告。对请销假违纪违规者,党委将不定期督查通报。
    第十条  请假经批准后,须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的请销假手续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履行情况在每学期末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青岛农业大学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请到组织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组织部(党校、巡察工作办公室)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