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农业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

    2020-10-06 10:15:26           浏览数:0

中共青岛农业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
2020 年 10 月 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要管党、 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 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 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 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学校党的基础组织, 是党组织密切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纽带, 担负直接教育、 管理、 监督党员和组织、 宣传、 凝聚、 服务师生员工的职责。 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一)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遵守党章, 加强思想理论武装, 坚定理想信念,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四个服从”, 旗帜鲜明讲政治,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 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 三) 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组织引领党员、 群众听党话、 跟党走, 成为党员、 群众的主心骨。
       (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 发扬党内民主,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 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增强生机活力。
       ( 五) 坚持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 有利于人才培养、 有利于直接联系服务师生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支部。 一般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50 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 积极根据学校组织结构、 管理模式、 学科设置、 办学形式的变化不断优化, 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学院教工党支部一般以学科、 专业或教研室、 研究室( 所)、 实验中心等为单位设置, 积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 学科组、 课题组、 创新团队、 科研平台、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等建立党组织。 学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或年级等设置, 积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 课题组和学生公寓、 社团组织等设置党支部。 机关、 后勤等单位党支部一般以部门和处室为单位设置, 做到党组织工作和行政工作同步建立, 负责人同步配备,工作同步开展。 离退休党支部按照就近、 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
       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单位, 可与工作性质相近、 业务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
       党员较多的党支部, 可分成若干个党小组开展活动。 每个党小组不少于 3 名党员。 党小组设组长 1 人, 由小组党员选举产生或由党支部委员会指定。 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 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所在分党委( 党总支) 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 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 个月。
       分党委( 党总支) 审批同意后, 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 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分党委( 党总支) 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 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等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 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 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分党委( 党总支)批准, 也可以由所在分党委( 党总支) 直接作出决定, 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 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 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 教育、 管理、 监督党员,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 一般不发展党员、 处分处置党员, 不收缴党费, 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 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九条 有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 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 一般不超过 7 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 宣传委员、 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 组织委员、 宣传委员、 纪检委员分工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工作、 思想宣传工作、 纪律检查工作等。
       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 设 1 名书记, 必要时可以设 1名副书记。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 3 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出的党支部委员, 由分党委( 党总支) 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 由分党委( 党总支) 报党委组织部批准。 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 委员出现空缺, 应当及时进行补选。 确有必要时, 校党委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健全完善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 提醒做好换届准备。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 应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1.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党组织及本支部的决议决定,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充分发挥党支部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 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团结组织师生, 促进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
       2.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和基本方略,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首要任务, 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全面提高师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3.对党员进行教育、 管理、 监督和服务, 突出政治教育, 提高党员素质, 严格“三会一课” 等党的组织生活,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大力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党建带头人、 学术带头人” 培育工程,建设过硬党支部。
       4.密切联系群众, 向师生员工宣传党的政策, 经常听取和反映师生员工对党的建设、 党的工作和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了解师生员工诉求, 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重要情况, 按照规定加强党务公开, 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凝聚广大师生员工的智慧和力量。
       5.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做好在优秀大学生和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认真制定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的计划,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注重政治合格、 持续培养, 严格规范履行入党手续, 保证党员发展质量。
       6.加强纪律建设, 强化党员纪律规矩意识, 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把纪律挺在前面, 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教育师生员工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7.紧密结合本单位的教学、 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 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积极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团结组织带领师生员工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8.积极研究和探索党支部工作规律, 贴近学校改革发展实际,贴近师生党员实际, 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注重工作实效, 与时俱进, 不断创新, 建设学习型、 服务型、 创新型党支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 由全体党员参加, 一般每季度召开 1 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 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 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 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 应当经过充分讨论。 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 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 作出决定等。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 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 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党支部委员应当认真执行支委会决议, 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 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 1 次, 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 谈心谈话、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五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 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党支部必须服从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定期向分党委( 党总支) 报告工作, 遇到重要问题、 突发事件、 紧急情况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五章 组织生活和党员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经常、 认真、 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 时代性、原则性、 战斗性。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党员信息登记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用好“灯塔—党建在线” 党员信息管理系统, 健全党员名册, 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及时维护党员信息, 所属党员均须纳入党支部管理, 加强同党员的密切联系。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 党小组会和上党课, 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 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 突出党性锻炼, 以“两学一做” 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 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 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要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 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 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 增强吸引力感染力。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 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 1 次党课。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考勤和缺勤补学等制度, 如实记录“三会一课” 开展情况, 维护“灯塔—党建在线” 山东 e 支部网上记录, 每学期末报分党委( 党总支) 备案。
       第二十条 党支部每月应相对固定 1 天开展主题党日, 组织党员集中学习、 过组织生活、 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主题党日开展前, 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 开展后, 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 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 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 会前认真学习, 谈心谈话, 听取意见; 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明确整改方向; 会后制定整改措施, 逐一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 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 对照入党誓词, 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 按照个人自评、 党员互评、 民主测评的程序, 组织党员进行评议, 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 提出评定意见, 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 民主评议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党支部委员之间、 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 党员和党员之间, 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 1 次。 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 交流思想、 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创先争优制度, 积极通过党员示范岗创建、 党员创新团队建设等, 组织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 履职尽责, 为党员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党员思想政治状况分析制度, 定期分析党员现实表现、 思想状况、 心理状态, 有的放矢做好思想政治和心理疏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 如遇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 必须及时请示上级党组织。 党支部应每月至少 1 次向分党委( 党总支) 汇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帮扶制度, 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 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或群众, 加强关怀和帮扶, 密切联系师生员工, 主动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和其他委员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 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 发挥作用, 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 向党支部委员会、 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 热爱党的工作, 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 乐于奉献, 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党员、 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一般应当具有 2 年以上党龄。
       第三十条 各分党委( 党总支) 应当结合单位实际, 突出政治标准, 按照组织程序, 采取多种方式, 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教师党支部书记原则为“双带头人” 党支部书记, 一般从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 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秀党员教师中选任; 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担任; 机关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党支部书记。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培训突出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政策、 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 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党规党纪等内容。 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三十二条 注重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 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党支部的经验做法, 加大宣传力度。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每年要参加述职评议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 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 群众监督, 加强互相监督。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分党委( 党总支) 要坚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 定期研究讨论、 加强领导指导,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每年至少专题研究 1 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经常性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 对党支部关键时刻不担当不作为、 重要情况不报告,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应当及时予以整顿。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支部标准化、 规范化建设, 建设过硬党支部, 细化党支部建设标准, 全面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第三十七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列入分党委( 党总支) 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作为评判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 各项工作不落实的, 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八条 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给予经费保障, 进一步加强党员活动室、 实践基地等党支部活动阵地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水平, 提高综合服务功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共青岛农业大学委员会基层党支部工作细则》( 青农大党字〔 2010〕 8 号)同时废止。
组织部(党校、巡察工作办公室)_